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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中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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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三转”,探索建立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636号)、《云南省纪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纪律检查机关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的通知》(云纪发201610号)、《云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云纪发201511号)、《中共云南省委高校纪工委关于规范全省高校谈话函询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云高工201511号)及学校《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科学运用“四种形态”的实施意见》(云中党字20172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要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  学校纪委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根据党章党规的规定,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信访举报、情况反映等问题线索,以及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经过分析研判、了解核实、纪律审查等工作程序,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四种形态”作出分类处理的监督执纪方式和长期工作任务。

第四条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落实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五条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以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为抓手,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各个工作环节,将监督关口前移,设置多道纪律防线,最大限度地教育和挽救党员干部,形成方式多样、及时有效、惩教结合、齐抓共管的监督执纪工作格局。

    第六条  学校下级纪委和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应当加强向校纪委、同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按照要求上报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纪律审查等重要情况。校纪委要定期向校党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报告反映全校或其所管理、分管或联系单位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和纪律审查情况。

第七条  各级纪委和党组织在实践运用中要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流程(附件1),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好“四种形态”之间的工作关系,真正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确保取得预期效果。

 

第二章  运用方式

第一节  第一种形态的实施运用

第八条  各级纪委在日常监督管理中,通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民主生活会、专项纪律检查、巡视巡察、审计、调查研究等发现的下列问题,不适用问题线索处置的,运用提醒谈话的方式,与本人见面,及时进行教育、提醒和帮助,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一)党员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二)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的;纪委或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未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的;

(三)在贯彻和执行中央、省委和学校重大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精神中履职不到位的;

(四)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中落实不到位的;

(五)个人行为与党员身份不相符,存在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尚不足以给予党纪处分的;

(六)廉政风险等级较高岗位人员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和重点事项需要提醒注意的;

(七)其它需要提醒谈话的事项。

第九条  提醒谈话具体办理流程为:

(一)学校纪委办公室梳理问题清单汇总后,提出谈话方案,提交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由分管联系校领导进行谈话的,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分类实施;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需要由基层党组织主要责任人或学校组织部门负责人等进行谈话的,报纪委书记批准后实施;由纪委进行谈话的,报纪委书记批准后实施。

(二)通知谈话对象开展提醒谈话,安排工作人员认真做好谈话记录(附件2)。

第十条  各级纪委对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应当按照中央纪委规定的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处置标准和方式,进行分析排查,提出处置建议,按程序报纪委书记办公会或线索排查专题会议等会议研究,依照会议集体研究的意见进行分类处理(附件3),并由纪委办公室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对反映下列问题线索,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可以采取谈话或函询方式进行核实了解,及时教育、提醒和帮助,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一)不涉及违纪或者违纪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

    (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内容笼统、不具体,不具有可查性的问题;

    (四)适宜采用第一种形态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十二条  谈话方式主要包括:校纪委直接或委托分管校领导与被反映人询问谈话;委托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询问谈话;委托下级纪委进行询问谈话。谈话要确保安全,安排工作人员认真做好谈话记录。

(一)采取校纪委直接谈话的,具体办理流程为:

1.由学校纪委办公室拟制谈话提纲,报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理;

2.学校纪委办公室通知被反映人开展询问谈话(附件4);

3.开展询问谈话后,谈话人有明确要求的,被反映人必须在谈话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本人存在问题的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等材料(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二级单位纪委书记签字背书后,报学校纪委办公室。

(二)采取委托谈话方式的,具体办理流程为:

1.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起草《委托谈话通知书》,报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统一登记、编号、制作并送达《委托谈话通知书》(附件5)

2. 由学校纪委办公室拟制谈话提纲,报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理;

3.谈话必须在收文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并将谈话记录(原件)和谈话情况报学校纪委办公室(谈话记录参照附件4);

4.开展谈话后,谈话人有明确要求的,被反映人必须在谈话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本人存在问题的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二级单位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签字背书后,报学校纪委办公室。

第十三条  采取函询方式的,具体办理流程为:

(一)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起草《函询通知书》,报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统一登记、编号、制作并送达《函询通知书》(附件6)

(二)被反映人必须在收到《函询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写出《本人情况说明》进行书面回复,经相关负责人签字背书及审签后报学校纪委办公室(附件7)。情况说明可由本人亲笔书写或使用打印件,但必须由本人逐页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函询对象的签字背书及审签方式:

(一)函询对象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函询对象所作说明涉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书面说明材料直接回复学校纪委办公室;

(二)函询对象为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其他副职(含享受处级待遇)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由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二级纪委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及审签。

(三)函询对象为处以下干部的,书面说明材料由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二级纪委主要负责人或纪检委员签字背书及审签。

(四)函询对象为单位、部门的,书面说明材料由学校党委书记、分管联系的校领导签字背书及审签。

第十五条  在谈话、函询过程中被反映人不能说清情况、也提供不出证明材料的有关问题,校纪委要进行再核查,直至核实了解清楚为止。接受谈话函询后,被反映人应当在本单位当年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出情况说明或者检讨。

第十六条  谈话或函询结束后,校纪委应当形成谈话或函询工作情况报告,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处理建议,按程序报批后办理。

    (一)有证据证明涉嫌违纪的,建议初核。

    (二)违纪情节轻微的问题,建议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三)不属于违纪的一般性问题,给予教育提醒,并建议了结。

    (四)其他处理方式。

    第十七条  初步核实结束后,校纪委要形成初核情况报告,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处理建议,按程序报批后办理。

    (一)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建议立案。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根据情况提出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等建议。

    (三)对反映失实的问题,视情向本人说明情况或者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建议了结。

    (四)其他处理方式。

第十八条  根据谈话、函询或者初步核实的情况,如需给予批评教育、提醒警示处理的,一般采用诫勉谈话方式进行;若属于领导班子存在的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的,应当要求被反映人所在党组织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具体办理流程为:

(一)由学校纪委办公室按学校《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暂行办法》的要求,起草《诫勉谈话通知书》,报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统一登记、编号、制作并送达《诫勉谈话通知书

(二)通知被反映人开展诫勉谈话,安排工作人员认真做好谈话记录;

(三)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起草《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通知书》,报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统一登记、编号、制作并送达《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通知书》(附件8),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做好相关会议材料收集存档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谈话函询或者初步核实的情况,如需给予问责处理的,由学校纪委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报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规定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事项由被问责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落实,被问责人员所在单位的分管联系校领导及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被问责人员进行诫勉谈话,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并责成本人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讨。

    第二十条  校纪委经过谈话函询后予以了结的,根据实际情况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进行反馈,由被反映人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负责人对本人进行提醒谈话,工作人员作谈话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下级单位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及其他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一般性问题,由校纪委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给予教育、提醒和帮助,工作人员作谈话记录,存档备查(参照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多人出现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发生系统性违纪违法案件,或者党风廉政建设推进不力的单位(部门)等,校纪委要进行“一案双查”,严肃执纪问责,并在召开学校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时,可责成这些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在会上述责述廉,查找存在问题,主动检讨责任,提出整改措施,接受质询和评议。

第二十三条  校纪委应当建议校党委或者指导下级党组织对平时发现的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采取提醒谈话、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批评教育,定期开展党员思想状况分析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学校《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科学运用“四种形态”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谈话,做好谈话记录、会议记录、台账登记等工作,并按要求按时上报相关数据。

 

第二节  第二种形态的实施运用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问题较轻的党员干部,依据纪律审查程序,给予党政纪轻处分、组织调整,发挥纪律的惩戒作用,防止一般违纪发展成严重违纪。

党纪轻处分主要指给予被处分人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纪轻处分主要指给予被处分人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的行政处分;组织调整主要指给予被反映人或被处分人取消荣誉称号、撤消政协委员资格、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罢免)当选资格、终止党代表资格、停职(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调整职务、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安排提前退休、降低退休待遇等组织处理措施。

党政纪轻处分、组织调整可以根据实际违纪情况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举报反映的问题内容具体、可查性强,且涉嫌违纪的,或者被反映人在谈话函询中提供的情况违背基本事实和常理,与组织掌握的情况不符,且涉嫌违纪的,由校纪委组织初核、立案审查。

    第二十七条  经过立案审查和审理,纪委书记办公会、纪委委员会等会议集体研究处理意见,给予党政纪轻处分的,校纪委按程序报学校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由校纪委委托受处分人所在单位(部门)的分管联系校领导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受处分人谈话,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和改正错误。

    第二十八条  校纪委可根据党员干部违纪情况,受处分人的违纪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校党委提出组织调整处理建议,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学校决定办理。

 

第三节  第三种形态的实施运用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问题较重的党员干部,依据纪律审查程序,给予党政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通过严肃处理,防止严重违纪问题发展成违法行为。

党纪重处分主要指给予被处分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政纪重处分主要指给予被处分人行政撤职、行政开除的行政处分;重大职务调整主要指给予被处分人降职、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组织除名(劝退)等组织处理措施。

第三十条  经过立案审查和审理,纪委书记办公会、纪委委员会等会议集体研究处理意见,给予党政纪重处分的,校纪委按程序报学校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由校纪委委托受处分人所在单位(部门)的分管联系校领导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受处分人谈话,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本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做好思想工作,汲取深刻教训。

    第三十一条  校纪委可根据受处分人的违纪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校党委提出重大职务调整的组织处理建议,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学校的决定办理。

 

第四节  第四种形态的实施运用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在移送司法机关前,一般应当作出党政纪处分。因案情疑难、复杂等原因难以在移送司法机关前作出党政纪处分的,按程序严格审核和报批后,可先行移送司法机关(附件9)。校纪委对党员干部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的,可向党委提出给予组织处理以及取消其相关政治、工作和生活待遇的建议,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学校的决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纪委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贯彻落实<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实施细则》(云办发〔2015〕18号)。要严格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总要求,做好纪法的无缝衔接工作。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一)各级党组织未履行主体责任,对本单位(部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进行教育提醒,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出现严重后果的。

    (二)各级纪委不认真执行本办法,违反纪律,违背程序,影响工作推进的。

    (三)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对校党委、纪委部署的工作,不按照要求抓好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纪律审查工作中,出现打招呼、打听情况、说情的人和事,相关工作人员隐瞒不报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云南中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流程图

          2.提醒谈话记录

          3.问题线索办理呈批表

          4.询问谈话记录

          5.委托谈话通知书

          6.函询审批表及通知书

          7.函询审签表及本人情况说明

          8.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通知

          9.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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